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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农庄”: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

  作者:刘紫薇  编辑:纪海涛  来源:决策网时间:2021-07-20
“共享农庄”的横空出世,既圆了都市人的“田园梦”,又实现了农民增收、农地增值,成为激发乡村新动能、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快节奏的时代,对于终日奔忙的都市人来说,“采菊东篱下”、享受诗和远方近乎是一种奢望。而同时,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农村土地大量闲置、“农家乐”留不住游客等问题,又颇让广大农民和基层政府头疼。“共享农庄”的横空出世,既圆了都市人的“田园梦”,又实现了农民增收、农地增值,成为激发乡村新动能、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所谓“共享农庄”,简言之就是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其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崭新形态,从城乡现实需求出发,突出“安居乐业”要义,一经推出便迅速“走俏”全国。

风起海南:“共享农庄”的先行者

2017年上半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河北、山西等18个省份开展相关试点。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的海南,首次提出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打造海南乡村振兴的新载体,建设田园综合体和美丽乡村。2017年9月,海南省农业厅印发了《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明确了“共享农庄”建设的思路和方向。从过去四年的探索实践看,总体上形成了以下几方面经验。

首先是精准定位消费者需求。海南作为旅游大省,“候鸟”群体人数众多,他们对海南热带水果、冬季瓜菜、特色畜禽等产品,具有多元化、个性化、高端化的消费需求。海南的共享农庄通过打造“互联网+现代农业”,为消费者订单农业,生态农业、托管代种、产品认养、自行耕种等多种式的私人订制服务,满足中产阶层消费升级的需求。特色各异的共享农庄,既有城市品质、更有乡村风光,成为城乡之外的“第三空间”。

其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共享农庄”建设不能离开农民的参与。例如保亭的金江毓秀共享农庄,涉及两个农场、371名农民。当地农民主要以三种形式参与共享农庄建设:一是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入股给毓秀公司,由公司将土地、房屋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利益分配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农民获得土地和房屋股份收益。二是农民把现状果林地、闲置、撂荒土地入股加入公司,领取分红。三是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同时,农户将闲置的农房出租可获得租金收入,农民通过承包与务工可获得务工收入,此外还可获得农产品深加工的分红收入。

同时,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目前,海南共享农庄的投资运营主体达到285家,既有农业企业、文化旅游企业、房地产企业,也有村集体企业。在159家共享农庄中,有61家发展特色水果、反季节瓜菜、咖啡、航天瓜菜等特色农产品,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借助共享农庄平台,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

最后,坚持部门联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海南省成立了“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建立了农业、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申报联审,开展共享农庄试点创建,要求市县政府组织相应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进行现场联合考察,提高申报效率,把住入口关。强化督查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进劣汰、能进能退”机制,防止“共享农庄”房地产化。强化专业服务,成立海南“共享农庄”联盟,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和市场自律。

挑战犹存:并不平坦的探索之路

继海南成功“破冰”之后,各地纷纷掀起“共享农庄热”。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共享农庄”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吸引了农民的积极参与和社会资本的投资。这些“共享农庄”因地制宜,其优势和成效显而易见。通过“共享交易平台”,乡村闲置资源的供给以及消费者需求之间的对接。从而,间接地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距,促进城乡融合。这对于基层政府、农庄主、农民、城市消费者来说,可谓实现了“四赢”的局面。

但不可否认,“共享农庄”建设也存在若干约束条件。从更深层的体制机制上看,还面临不少突出问题和挑战。

首先,自身定位不清,缺乏系统的规划和引导。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开发共享农庄有政府政策支持,村集体和农民很容易积极响应,将农地、农房出让或入股给企业去经营。但如果政府没有整体的规划引导,或各区、各乡镇、各村没有遵守整体规划,极易形成一哄而上的乱开发和重复建设,这些共享农庄可能就会造成布局混乱缺乏美感,导致最终因规划上的“先天不足”而夭折。

其次,土地流转不畅,盈利模式相对单一。海南“共享农庄”发展至今,最大的问题是国家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主体和用途的严格限制。只有集体和村民通过申请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开办共享农庄其路径选择相对单一,而集体和村民的自主经营,导致人才、资本及技术的相对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业层次和盈利模式。2019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获得集体用地的使用权;集体和村民以外的其他主体可以通过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设立共享农庄。法律层面的障碍破除,也将直接对未来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再次,当地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从机制上得到有力保障。“共享农庄”建设的初衷,是为了盘活农村土地、房屋、农具等资源,让市民、能人和企业下乡租房租地,让农民受益,并把农村建设得更美。但由于缺少对农民利益的充分尊重,利益主要集中在政府或开发商手中,在开发过程中矛盾突出,土地流转问题、合作方式问题、农民就业问题等矛盾日益突出。

前景可期:“共享农庄”建设的着力点

“共享农庄”是在中国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与特定的所有制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特色居住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它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展开并绽放广彩。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们个性化品质化消费需求迅猛增长,“共享农庄”必将展现出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推进“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重中之重是高水平规划先行。政府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各地建设“共享农庄”的步伐,坚持规划先行,引入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充分挖掘当地民俗等文化内涵,设计选取最能体现村庄特色、最符合乡村实际的设计方案。同时,引导农庄建设因地制宜、“各美其美”,注重发掘各村不同的生态、人文等特色,培育个性之美,实现“一村一景”,深挖文化底蕴,留存乡风民俗,形成独具特色和竞争力的农庄品牌价值。

当前,我国土地集约化程度普遍不高,土地不成片、太分散,“插花地”问题普遍存在,不利于建设大型一体化“共享农庄”。虽然主要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农房和土地使用权,但是一些必要的旅游设施,都还需要一定的建设用地。因此,必须提高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程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为“共享农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将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确保农民在发展“共享农庄”中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空心化”、人力资源外流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相对高端的、互动型、体验型、科普型的共享产品十分欠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智慧型共享农庄就更加稀缺,难以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生产与消费体验。“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需要有情怀、有能力、有技术的农庄从业者。应进一步加强培训,提升从业者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共享农庄”建设,从业者类型的多元化、差异化,有助于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为“共享农庄”发展注入活力和不竭动力。但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民这一参与主体。应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共享农庄”建设,并让农民从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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