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在开篇第一条突出强调本法保护生态的价值取向和深远意义,我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安徽省地税局副局长李杰生一语点出《环境保护税法》承载的特殊分量。
十九大报告中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美丽”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目标之中。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将污染防治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可以看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态度一以贯之,明确而坚决。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自 2008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三部委联合研究开征环境税课题,到 2016 年 12月全国人大通过,再到如今的正式开征,这部历经十年酝酿的绿色税法开宗明义,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环境保护税这张绿色税单的背后彰显出环保形势的刻不容缓,更寄托着力透纸背的殷殷期望。
前世今生
环境保护税脱胎于运行38年之久的排污收费制度。
1979年,中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标志着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建立。
此后,随着环保形势的变化,排污费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调整,分别在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上作出新规定。
首先是“扩面”,强调只要排放污染物就要付费的理念和原则。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由原来的超标排污收费改为总量排污收费。即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也要按照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如超过规定标准,则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同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废气、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6元和0.7元。
其次是“增费”,目的在于更大限度地补偿污染治理成本。2014年,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明确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按照更高标准上调排污费。与此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低于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应当说,排污费制度的长期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防治污染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一些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环保部门没有一些有效的手段约束排污者,即便是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时间跨度也很长。”安徽省环监局排污收费室副主任杨辉表示。
随着环保压力的不断加码,费改税的迫切性愈发凸显。与行政规章支撑下的排污费相比,《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让环保税的开征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级,增强了环保税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让“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产生更强的刚性震慑力。
费税转换
收费和征税是两套制度体系,怎样转换和过渡?这是众多相关企业关注的焦点,也是制度设计者思考的重点。
“环境保护税以排污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所以衔接性规定比较多。”安徽省地税局劳财税处副调研员吕琳告诉《决策》,这种平稳转换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同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居民个人也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其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也是基本上根据排污费征收的项目设置,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四类。
同时,根据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
另外,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设置,也是以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为基础。《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安徽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副处长陈蕙表示:“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分别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基本遵循了“税负平移”的原则,在可承载的环保压力下,充分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当然,在费改税平稳转换的基础上,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也给相关企业传递着新的信号。
一方面,征收管理程序更加规范。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后,执法的刚性得以加强;同时,考虑到环保税征收管理的专业性较强,还强调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另一方面,增加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按原排污费制度规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实行减半征收。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税增设一档,即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
“环境保护税有倒逼,有鼓励,双向发力,让我们有压力,更有动力。”安徽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负责人对环境保护税传递的新信号作出这样的解读。
绿税红利
在马鞍山市地税局的一份调研报告中,一组数据意味深长。
2014年—2016年,马鞍山市累计征收排污费占同期地方税收入总量的1%。而以安徽省确定的税额标准和马鞍山市2016年污染物排放数据测算,其环保税收入预计在1.1亿元左右,仅占当年地方税收入比重的1.2%左右。
这实际上是环保税“小税大义”的一处缩影。正如马鞍山市地税局局长蒋宇纯所说:“虽然环保税的收入总量和结构占比都很小,对地税收入总量影响也较小,但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全力以赴抓好环保税征收工作。”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本质上是一种调控税。即征收目的主要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将企业生产的外部环境成本内化。环保税征收有助于让环境执法回到纯粹的环境考量,多排多交,少排少交,环保税用一把直观的标尺为不同的企业“打分数”,倒逼和激励并行,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进而将深深根植其中的环保理念传递扩散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角落。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一方面,作为独立绿色税种的环境保护税与资源税、车船税等带有绿色功能的其他税种一起,形成税收合力,构建起绿色税制体系,发挥调控杠杆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实现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效衔接,形成法治化背景下的多方聚力,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生态治理意义之外,财税专家认为,改排污费为环保税是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和规范政府收入行为的一种趋势,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体系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释放出更多的政策红利。
采访中,不少企业表达了自己的期望,安庆石化安全环保部科长江龙武表示:“‘费改税’后,是否还能继续发挥‘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作用,激励企业的环保节能举措?”
按照《预算法》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其实,我们的目的不在于增加地方财力,而是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好我们的青山绿水。”采访中,铜陵市地税局局长石文彬的肺腑之言里承载着美好的憧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