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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大托管”要理顺三大关系

  作者:崔宝玉  来源:决策网时间:2024-01-25
农业“大托管”是推动农业规模经营、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重要路径, 是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解决了“谁来种地、种在哪里、怎样种地”的难题。

“谁来种地、种在哪里、怎样种地”一直是三农工作的焦点。作为农业大省和第四大粮食主产区,安徽省委、省政府强调要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新一轮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种业振兴行动,建设高质高效农业强省。

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以正式文件向全国推广农业“大托管”,农业“大托管”模式走向全国,安徽等多个省市都在全力推进农业“大托管”改革。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大托管”为促进三农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与传统农业生产托管相比,“大托管”组织化程度更高,配套性服务更全,风险防控更强,利益联结更紧密,是促进农业规模生产、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

而且“大托管”以服务的大集成替代了土地的大流转,通过“服务+”实现了农业由独立经营走向统一经营,由个体经营走向规模经营,其本质上是一次农民与集体关系的再建构、农村财产权利关系的再塑造、农业生产性资源的再分配,关涉到了村集体、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大托管”主体等各类主体的权利配置与利益调整。因此,为推进“大托管”走深走实,要理顺“三大关系”。

农民个体与村集体

“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食为政首,谷为民命。粮食安全之于国家安全举足轻重。

然而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农业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年轻人已经不再种田。农业投入产出不匹配,甚至“倒挂”,也让土地撂荒问题严重。由于分散经营,农村土地也存在“零碎化”、生产“低效化”的问题。

自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历经农村税费改革、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农民和村集体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经过了数次调整,而农业“大托管”则是又一次的农民与村集体关系的调整与重构。

农业“大托管”保留了农民的承包权,强化了集体的所有权,让渡了农民的经营权,重新配置了农民与集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也重新调整了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土地托管服务的实行,把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从“幕后”推向“台前”,探索实施农民将耕地“委托”给村集体、村集体将耕地集中“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生产经营,从而让农业生产变得更简单、更集约、更高效,有效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大大解决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进一步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此外,通过土地托管模式,土地进了“托管班”,农民纷纷当起了“甩手掌柜”,有效带动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家庭增收致富。

一方面,农民群众不再担心市场价格、不再忧心天气变化、不再承担种植风险。以往从事农耕的农民,可以受雇于托管单位,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实现家门口就业。另一方面,有效解决了农民外出打工和土地种植之间的矛盾,让许多农民完全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不再为种地来回奔波,可以安心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让群众实现打工收入和土地收入“双丰收”。

村集体和“大托管”主体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

2019年,在淮南推行的农业生产大托管改革试点中,农民将耕地“委托”给村集体后,村集体将耕地集中“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生产经营,农业服务公司和农技部门“跟进”技术服务、银行“跟进”金融贷款服务,保险公司给予收入保险“托底”。

在大托管的基础上,平安产险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作用,联合淮南探索打造“托管+保险”模式,为农业托管提供风险兜底,让托管企业可以放开手脚大胆干,让农户当上“放心掌柜”。

在金融、保险等社会化服务的加持与赋能下,提高了村集体参与“大托管”的积极性,但村集体与“大托管”主体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实践中,村集体对“大托管”主体应该发挥识别、筛选、服务、赋能、监督、激励等多维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大托管”走深走实。

首先,村集体要发挥识别与筛选功能。村集体更熟悉当地村情村貌,更了解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与农民的关系也更加紧密,而“大托管”主体规模上有差异,能力上有不同,并不是所有“大托管”主体都能适应当地的立地条件和村情民风。此时,村集体应发挥沟通、反馈、识别与筛选功能,将最合适的“大托管”主体选择出来。

其次,村集体要发挥服务与赋能功能。除土地资源整合外,信息提供、资源对接、矛盾调处等都可以成为村集体服务和赋能“大托管”主体的关键环节。

最后,村集体要发挥监督和激励功能。尤其是在成本和利润核算环节,村集体更是不能缺位,应该全过程参与,发挥监督功能,对运营较好、二次分配比例大的“大托管”主体可以通过延长托管期限、让渡二次分配盈余等方式予以激励。

“大托管”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可分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是未来农业发展的主力,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契合现代化农业的战略方向。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大部分职业都在细化,职业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农民作为一种职业也在不断突破传统农民的范畴,内涵与外延不断延展。

而农业生产有其特有的且亘古不变的自然、市场和社会需求规律。但这种规律随着农业发展的进程,对农民适应规律能力的要求在逐步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农民逐渐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传统农民转变为懂科学、懂技术的“百科全书”式的农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正是这种“百科全书”式的农民,他们熟悉地掌握农业生产全过程,能够做到对农业经营全方位把控,对农业链条全环节统筹,是真正的“全科农民”,能够成为农业全产业链条发展的参与者甚至是驱动者。

农业生产包罗万象、极为复杂。在农业“大托管”中,仅靠“大托管”主体难以全方位、综合性地解决所有问题,农业“大托管”需要依托本地化力量。“大托管”主体尤其是外部引入的“大托管”主体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发挥补充、赋能的作用。

同时,“大托管”主体也能够提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不了的、成本高的服务,主动创造家庭农场等参与“大托管”的活动空间,让家庭农场等成为全服务链条的深度参与者。而基层政府、村集体也应该重点培育并优先考虑具备“大托管”能力、本地化的家庭农场等承担“大托管”服务,并在金融、保险和培训等方面进行支持,使之在农业“大托管”中不断提升、发展和壮大。

农业“大托管”是推动农业规模经营、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重要路径,是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解决了“谁来种地、种在哪里、怎样种地”的难题。同时,只有妥善处理好农民个体与村集体、村集体与“大托管”主体、“大托管”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形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村集体增益的多赢格局,农业“大托管”也才能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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